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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定检一部刑诉〔2021〕3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67********,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镇**村**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22时许,在菏泽市定陶区**镇**村**村被害人杨某乙家中,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被害人杨某乙诺基亚手机及其他物品一宗,价值共计50元,案发后,部分物品已返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乙、王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5.搜查、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康泓

2021年1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及全部证据材料

_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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