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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5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美**店业务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城县**乡**村**路**号,现住福建省福清市**小区**号楼**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6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3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福清市音西街道国际华城小区“一日三餐”餐饮店,趁无人之机,窃取店主即被害人林某某放在取餐桌上等待送餐员取走的价值18元的外卖一份,供自己食用。

二、2020年3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福清市音西街道国际华城小区“一日三餐”餐饮店,趁无人之机,窃取店主即被害人林某某放在取餐桌上等待送餐员取走的价值34元的外卖一份,供自己食用。

三、2020年3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福清市音西街道侨荣城小区“一米香”快餐店,趁无人之机,窃取店主即被害人郭某某放在收银台上等待送餐员取走的价值18元的外卖一份,供自己食用。

四、2020年3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福清市音西街道侨荣城小区“高八斗”餐饮店,趁无人之机,窃取操作台上价值18元的外卖一份,供自己食用。

五、2020年4月2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福清市音西街道国际华城小区“三米粥铺”餐饮店,趁无人之机,窃取店主即被害人张某甲放在门口等待送餐员取走的价值16元的外卖一份,供自己食用。

六、2020年4月5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福清市音西街道侨荣城小区“高八斗”餐饮店,趁无人之机,窃取店主即被害人杨某某放在收银台上等待送餐员取走的价值34元的外卖一份,供自己食用。

2020年4月5日,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被告人张某某向福清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案件基本信息、行政案件基本信息、监控截图指认照片;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杨某某、林某某、郭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六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雪松

检察官助理:黄晨

2020年6月17日

附注: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连城县**乡**村**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4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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