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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刑诉[2019]28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海员,暂住福安市**镇**宾馆,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同8月16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准备从福安市**镇**宾馆步行返回停靠在码头的船上休息,因无车可乘,便打算盗窃一辆车代步返回码头。被告人张某某经过福安市**镇**村**路**号时,见被害人刘某甲家中一楼门未关紧,一楼大厅内停有一辆女式银白色本田二轮摩托车,便推门进入将该辆二轮摩托车推至门外,在尝试启动摩托车的过程中被被害人刘某甲等人发现当场抓获并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安市公安局扣押的银白色两轮摩托车一辆;

2.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表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证言;

4.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陈述;

5.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6.福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摩托车价格认定结论书”;

7.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能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建华

2019年8月27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安市**镇**宾馆。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壹册86页,检察材料壹册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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