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暂住福建省大田县石牌镇小湖村105-2号101室(户籍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被湖北省东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被湖北省东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5年6月8日刑满释放;因赌博于2019年10月份被大田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大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7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途经大田县**镇**村**号房子时,见该房子门前停着一辆车牌号为闽******的黑色豪爵牌两轮摩托车,且该车钥匙插在车上,遂产生将该摩托车盗走自己使用的念头,于是其就用钥匙启动了摩托车将该摩托车盗走。2019年12月27日中午12时许,张某某驾驶盗来的闽******摩托车行驶至大田县总医院住院部操场时,被被害人发现并报警,后张某某被大田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并当场查获涉案摩托车。
经大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张某某所盗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2622元。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对其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牌号闽******摩托车1辆;2.关于豪爵摩托车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行驶证复印件、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监控照片2张、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罗某某、范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某陈述;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计人民币262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昕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大田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2册、量刑建议书5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1份。
3.涉案摩托车已还还给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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