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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8年****日生,公民身份证号350128195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址福建省平潭县******号。因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025月被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06125日被平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于2013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31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福州市晋安区**中心**楼,看见**有限公司内无人,便先后分三次将该公司的苹果牌笔记本电脑、电脑显示屏、打印机、茶具、烧水器、工艺品摆件、椅子等物品盗走。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烧水器等8件物品总价值人民币4740元;工艺品摆件、椅子、茶具等物品因无法提供品牌、型号、材质、品质等认定参数,鉴定机构不予估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收据、淘宝购物截图、谅解书、发还物品清单、到案经过说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俞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榕价认扣【2019】116号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7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蒋  超

检察官助理:郑晨星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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