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8〕2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3195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西安市碑林区**小区**楼**号(户籍所在地西安市碑林区**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西安市碑林区**路**小区北门外,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红黑色相间的邦德雅玛牌电动自行车(经评估价值3490元)盗走,后将赃物藏匿于本市碑林区草场坡3546厂家属院2号楼西侧巷道内。当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小区**一楼大厅电梯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民警在被告人张某某指认下将被盗电动车查获,现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报警登记表
2.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
5.价格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
6.现场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方
助理检察员:申夏兵
2018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关押在碑林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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