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砀检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张凯旋,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安徽省砀山县人,住砀山县**镇**行政村**村**号。被告人张凯旋2013年4月因扰乱社会秩序被砀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2016年9月24日因盗窃被昆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 2017年6月2日因盗窃被昆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2019年6月3日因盗窃被昆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7年3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砀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8000元; 2018年9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砀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20年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张凯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凯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凯旋在砀山县**小区**楼下车棚内盗窃王某某黑色新日牌电瓶车一辆,后在该小区**栋车棚内盗窃被害人郭某某超威牌电瓶六组。经砀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242元。
被告人张凯旋于2020年10月9日被抓获归案。
被盗电动车于2020年10月15日已返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砀山县公安局出具的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实张凯旋被抓获归案,有犯罪前科,返还部分财物;
2.证人齐某某的证言证明张凯旋还给自己一辆新日电动车。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明自己家电动车于2020年9月16日晚至17日凌晨之间被盗。被害人郭某某陈述电动三轮车上的电瓶于2020年9月16日至17日被盗。被告人张凯旋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20年9月17日凌晨在砀山县**小区盗窃了一辆新日电动车和一辆电动三轮车上的电瓶;
3.砀山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张凯旋盗窃的新日电动车及电瓶价值人民币2242元;
4.砀山县公安局制作的指认笔录,证实盗窃案发现场位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凯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凯旋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凯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凯旋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訾晚芳
检察官助理 葛亚东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张凯旋现羁押于砀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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