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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住**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盘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贵BP****”的白色五菱牌微型车到盘州市**镇**村盘南公司播土采区内实施盗窃,共盗走采煤机屏蔽橡套软电缆30余米,经盘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柒仟零壹拾壹元(¥7011.00元)。

2、2020年6月2日0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贺某某(另案处理)驾驶车牌号为“贵BP****”的白色五菱牌微型车到盘州市**镇**村盘南公司播土采区内实施盗窃,二人用事先准备的夹钳将电缆线剪断,然后将电缆线装上车逃离现场,途径播土采区大门时被门卫抓获,现场查获采煤机屏蔽橡套软电缆44.07米、矿用高压屏蔽电缆82.51米。经盘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贰万肆仟肆佰贰拾伍元(¥244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夹钳一把、贵BP****号微型车一辆;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钱由力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肖祥云某某的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盘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7.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盗窃电缆价值人民币31436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数额为32436元,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某在第二次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且与本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花

                             

2020年9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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