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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2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白银市白某某,现住白某某**路**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12月3日因殴打他人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2020年7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经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在2019年9月份带领被害人李某某等人在白银市**承揽砌墙施工项目,张某某以发工资为由,将李某某建设银行银行卡(尾号****)和密码要走,并和李某某商议将工程项目部发的工资4800元由张某某取出。2019年10月8日项目工程部给李某某银行卡支付工资4800元,随后张某某将4800元工资取走。同年10月23日张某某持李某某的银行卡在建行ATM机将卡内存款3800元盗取,得款后全部挥霍。到案后张某某认罪认罚,全部退赔案款,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银行卡流水单、户籍证明、收条及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指认、辨认笔录;5、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案发后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单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昭文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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