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康检院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97年**月**日出生,农民,小学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51997********,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住康县**镇**村**社**号,2013年12月犯盗窃罪被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5年6月犯盗窃罪被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7个月;2016年12月犯盗窃罪被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8年7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康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被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康县看守所。
本案由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自2020年2月7日至3月31日先后入室盗窃4次,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8684元。
1、2020年2月7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成县小川镇西峡风景区翻窗进入南某某家门市部内实施盗窃,窃得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拉杆音响一个、零食一包(经陇南恒丰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510元,拉杆音箱价值人民币90元);
2、2020年3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进入康县周家坝镇河口里村(又称河口村)韩某某家木材加工厂的房屋内实施盗窃,窃得现金人民币300元,oppo手机一部、紫兰州香烟两盒(经康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2020年3月25日的市场价值为140元),得手后张某某将韩某某家摄像头破坏后逃离;
3、2020年3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康县周家坝镇河口里村进入邹某的住房内实施盗窃,窃取平板电视机一台(经康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视机2020年3月29日市场价格为744元);
4、2020年3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路边看到同村村民被害人张某某外出,遂到康县**镇**村**社张某某家,撬锁进入张某某家实施盗窃,窃取现金16900元人民币,得手后张某某逃离现场。
以上被告人张某某盗窃现金17200元,盗窃财物经鉴定市场价值1484元,共计18684元。查获被盗赃物已返还被害人。被盗现金大部分被被告人花用,查获剩余现金214元返还被害人张某某。用赃款购买的“荣耀”二手手机一部、全新OPPO手机一部扣押在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赃物照片;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清单;8.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未满五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为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柴宏
(院印)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附视频资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时移送);
5.查获赃款赃物已返还被害人,用赃款购买手机两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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