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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4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县**乡**村**组**号。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经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同年12月20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兰州市**区**坪**号院内廖某某的住处,趁廖某某熟睡之际,采用打开房门入室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廖某某放在室内床头柜的OPPO牌R11型手机一部,实物价值699元。破案后,追回被盗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赃物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监控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使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刑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书记员:李安琪

2020年3月9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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