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检一部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31978********,回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路**号**室,家住原籍。2020年8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2009年6月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0年8月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1年9月30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兰州市七里河区**花园楼下自行车停放点,趁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此的红色新日牌锐影V1型两轮电动车1辆,价值2043.33元。作案后,赃物变卖,赃款挥霍。破案后,追回被盗电动车已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海州
书记员:刘玉霞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