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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山检高新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男,200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12001********,汉族,高中肄业,,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2020年8月24日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在焦作市山阳区**村**网吧门口,发现被害人郑某某停放在该网吧门口人行道上的一辆黑色金箭电动车未上锁,遂将该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1351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退赔被害人郑某某人民币1351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2、2020年 1月 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焦作市山阳区**村**网吧上网时,趁网管不注意,将被害人李某某网吧内的电脑主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电脑主机价值为人民币917元。案发后,被盗电脑主机已追退。

3、2020年 1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焦作市解放区**网咖上网时,趁网管不注意,将被害人王某乙吧内的三星显示器盗走。经鉴定,被盗三星显示器价值为人民币567元。案发后,被盗三星显示器已追退。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郑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璐

检察官助理:丁艳敏

2020 年8 月25 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乡**村**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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