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785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70********,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以及居住地:湖北省利川市**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逃脱罪,1989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因犯盗窃罪、抢劫罪,1993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因犯盗窃罪,2012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7个月;因犯盗窃罪,2016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犯盗窃罪,2017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犯盗窃罪,2018年8月7日被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8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道吉普车,使用其随身携带的手电发现该车后备箱内有一个被害人鲁某某的电脑帆布包,被告人就使用路边的砖头将该车后窗玻璃砸开,将该包盗走逃离现场。后将该包内的一台笔记本电脑以300元卖给他人。经查被盗的笔记本电脑系公安部门取证数据恢复专用产品,市场报价298000元。2019年8月23日公安机关将该被盗电脑追回扣押并返还失主。经鉴定该被盗电脑价值25500元人民币(仅为硬件价格,不含软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指认案发现场照片,视频截图,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视频截图、指认现场照片、被盗物品价格证明等书证;2.价格认定结论书;3.被害人鲁某某的陈述;4、证人肖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采取暴力破坏手段实施盗窃,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二年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戈青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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