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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18〕118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1年5月29日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421023195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监利县,住长沙市岳某某雷锋镇雷锋汽车站附近长沙市岳某某**镇**附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当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18年12月2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某在捡拾废品时发现长沙市高新区长沙职业技术学院西南角一工地围墙内有两个污水污物潜水电泵,见财起意预谋盗走。

2018年9月18日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小孙”(另案处理)骑三轮摩托车来到该工地,将被害人李新明李某某的两个污水污物潜水电泵(鉴定价值人民币8640元)搬上三轮摩托车后驾车离开现场,后将盗得污水污物潜水电泵卖给一废旧金属回收公司,获利人民币1728元,被告人张某某分给“小孙”800元,剩余赃款挥霍一空。

2018年9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的污水污物潜水电泵依法扣押后发还被害人李某某,被害人对被告人张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彭杉峰彭某某等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新明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等笔录;7、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萃

2018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079********、155800439********)。

2、本案卷宗二册;

3、讯问光盘二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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