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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刑检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6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高云小区东1区8栋4楼(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其友王某某至长沙市天心区**街道**城**金店,称其欲用以旧换新的方式将其一条黄金项链换成其他金饰,其在挑选过程,趁店员起身至旁边柜台取其他金器之机,拿起放于该金店柜台上托盘中一根足金合成红宝石项链放进其随身携带的红色小包中,随后其与王某某以4048元的价格购买另一条千足金项链后离开该金店。

同日17时许,该金店店员至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民警通过视频追踪,于2020年6月11日16时许,在长沙市天心区**街道**小区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并主动交待其已将赃物转移至**小区**区**栋其电动车尾箱内,公安机关起获赃物后已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被害人出具谅解书。

经鉴定,上述足金合成红宝石项链价值人民币2907.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传唤经过、搜查笔录、起赃笔录、指认赃物及藏赃地点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深圳**科技有限公司配货出库单、涉案项链证书、入库单、收条、谅解书、刑事和解协议、电话查询记录、户籍资料等;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监控光盘及截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盗窃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期间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2.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在拘役五个月予以量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洁

2020年9月8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小区**栋**楼候审,电话号码:17375727813。

2、案卷1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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