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一部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7********,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中专文化,住祁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4日被祁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带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即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曾某某系鹏达商砼公司的工作人员。被告人张某某因欠账被逼债,在发现曾某某有将现金存放在自己的女式摩托车坐垫下的习惯后,心生贪念,决意盗窃曾某某摩托车坐垫下的财物。2020年8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某某以前往蒋家桥镇有事为由借得被害人曾某某的摩托车,复制曾某某的摩托车钥匙,为盗窃钱财做准备。
2020年8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返回公司的时候遇到周某甲,希望与周某甲共同盗窃曾某某摩托车内现金,在未得到周某甲的支持后,被告人张某某决定独自实施盗窃。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通过对鹏达商砼公司及周围环境的观察后,先去办公室关掉公司及周边监控,再找到曾某某停放在商砼公司外墙边地磅空地外的摩托车,使用配来的钥匙打开摩托车坐垫箱,盗走摩托车坐垫箱内的现金64771元及钱包(内有一张银行卡),再返回办公室开启监控,并从商砼公司的后门离开。盗窃得手后,张某某将盗窃来的钱藏匿在其屋后的砖堆中。
案发后、侦查人员通过讯问张某某,找到盗窃所涉财物,并返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周某甲、雷某某、匡某某、周某乙、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延萍
检察官助理:易重财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先被羁押在祁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及证据目录各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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