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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041981********,汉族,初中文化,**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沙洋县李市**村**组**号,住荆门市掇刀区**路**门**。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1日被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3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0日被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7年3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至4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在荆门市城区盗窃作案5起,盗取现金和财物价值人民币34168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22日凌晨1时许,张某某驾驶黑色力帆轿车来到荆门市东宝区象山二路荆门大学南门附近的山坡处,使用起子、老虎钳子,将被害人胡某某停在该处的鄂H****7号灰色丰田越野车副驾驶车窗玻璃砸破,从车辆后备箱盗走2箱(12瓶)53度飞天茅台白酒、4件(每件24瓶)雪花牌啤酒、1件灰色维克多牌男士棉袄、1套警服。经荆门市东宝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茅台酒、雪花啤酒价值人民币25545元,被砸车窗玻璃更换价格人民币193元。

2、2020年3月27日凌晨2时许,张某某来到荆门市东宝区金龙泉大道“水倒流农庄”院内,使用随身携带的起子,将被害人谭某某停放在院内的鄂H****2号白色雪铁龙轿车驾驶室车窗玻璃砸破,从车内盗走2瓶白云边15年白酒、1包黄鹤楼牌香烟、1个蓝牙耳机、1根数据线。经荆门市东宝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白云边酒、黄鹤楼香烟价值人民币411元,被砸车窗玻璃更换价格人民币150元。

3、2020年4月1日14时许,张某某来到荆门市东宝区金龙泉大道东宝计生站附近,使用随身携带的起子、老虎钳子,将被害人钟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鄂H****6号白色东风日产轿车驾驶室车窗玻璃砸破,从车内盗走1件黄色外套、1条黑色裤子、4盒利群牌香烟,裤子口袋装有1个黑色钱包,内有约1000元现金。经荆门市东宝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砸车窗玻璃更换价格人民币199元。

4、2020年4月4日凌晨2时许,张某某来到荆门市东宝区白云大道读书台北巷山坡处,使用随身携带的起子、老虎钳子,将被害人彭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鄂H****1号黑色别克轿车右后侧车窗玻璃砸破,从车辆副驾驶室储物格盗走现金7000元。经荆门市东宝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砸车窗玻璃更换价格人民币199元。

5、2020年4月5日凌晨3时许,张某某来到荆门市掇刀区杨湾路天茂集团附近,使用随身携带的起子、老虎钳子,将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鄂H****9号蓝色上汽名爵越野车副驾驶车窗玻璃砸破,从车内盗走2瓶白云边白酒、1瓶车载香水、1个车用气泵、1瓶清洁试剂、数个装饰品。经荆门市东宝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白云边酒价值人民币212元,被砸车窗玻璃更换价格人民币188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某某住处及黑色力帆轿车内起获茅台酒、白云边白酒、香烟、衣服等赃物,张某某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汽车玻璃发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书证;2.证人熊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彭某某、胡某某、谭某某、钟某某、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信锋

检察官助理:寇帅

2020年8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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