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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青检刑诉〔2019〕651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71972********,汉族,大学文化,武汉市**中学**,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青山区**街**街**号,现住武汉市青山区**园**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经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至10月14日间,被告人张某某武汉市青山区**里**超市购物时,发现自助结账处漏刷商品不会触发警报的漏洞后,先后22次采取恶意漏刷部分商品不付费的方式盗窃该超市日用品、食品等商品,所盗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843.8元。

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采取上述方式将**超市的巴沙鱼柳、三文鱼切片等价值人民币236.4元的商品盗出超市后被保安查获,后移交给公安机关。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的家属帮其退赔了**超市的全部损失,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办案说明、身份信息、盒马鲜生情况说明及偷盗商品清单、购物清单、收条、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物证照片;3.报案材料;4.视频资料及截图;5.价格认定结论书;6.证人田某某胡某某的证言;7.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公司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鑫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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