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云检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2021985********,汉族,文盲,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应城市,住应城市**村**湾。因犯盗窃罪,2012年12月20日被应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2014年1月24日被应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2014年11月28日被云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因犯盗窃罪,2016年12月15日因盗窃罪被应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2017年6月23日被云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8年6月14日被汉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4 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骑摩托车至云某某**镇**村*组被害人刘某某家,从刘某某家厢房进入一楼卧室,将卧室衣柜抽屉内300元现金盗走,刘某某回家撞见正欲离开的张某,张某夺门而出骑摩托车逃走。
2.2020年6月4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骑摩托车至云某某**镇**村*组被害人袁某某家,张某翻越院子栏杆,从大门进入袁某某家中,在袁某某家卧室的柜子、抽屉及床垫翻找财物,并用起子撬坏抽屉锁,张某未发现财物后立即逃走。
3.2020年6月4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骑摩托车至云某某隔蒲镇大徐村三组被害人徐某某家,张某强行扒开徐某某家窗户翻窗进入徐某某家中,将一楼卧室床垫底下的3000元现金盗走,随后到二楼卧室中将床垫下面2000元盗走。
4.2020年6月17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骑摩托车至云某某**乡界河村谭家湾被害人涂某某家,张某破坏掉门口的链子锁进入涂某某家中,将涂某某放在卧室床上的红色皮包内的900元现金盗走。
5.2020年6月17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骑摩托车至云某某**乡**村潘家窑小湾被害人潘某某家,张某进入潘某某家中,并在其家中翻找,张某未发现财物后立即逃走。
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及相关照片、视频监控截图、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徐某某、袁某某、涂某某、潘某某的陈述;3.辨认、现场指认、勘验检查笔录;4.湖北省孝感市康复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6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罪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立伟
检察官助理:易芳培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云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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