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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港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62000********,汉族,初中文化,南通**置业有限公司员工,暂住南通市港闸区**新村**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镇**村**队**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至南通市港闸区**浴室二楼休息大厅,窃得被害人赵某某放在睡椅上充电的价值人民币2100元的苹果8PLUS手机一部。2020年3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将窃得的手机销赃至南通市崇川区**城**区孙某某经营的手机维修店。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分别于2019年12月22日、27日向被害人赵某某赔偿共计人民币1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调取的常住人口信息、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5.南通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侦查机关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

7.侦查机关依法调取的**洗浴会所的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汤红宇

检察官助理:夏进勇

2020年710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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