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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91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3199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龙岗区**街道**栋**巷道盗窃了朱某某3箱木瓜、4箱梨和5箱苹果(价格无法认定,进货价为人民币800元);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栋**区**巷道盗窃林某某一部电动三轮车(经鉴定价值2470元),后骑着偷来的电动三轮车在**栋**区**旁巷道盗窃孙某某9箱榴莲(经鉴定价值4990元)。其走到**3号门时,保安上前询问,其立刻逃跑,后被保安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榴莲9箱、三轮车一辆;2.书证: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进货单;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郑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朱某某、林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龙云

2020年12月23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龙岗区**街道**村**巷**号**房,联系电话1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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