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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华检刑诉〔2019〕249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5130291996********,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镇**村**组。曾因盗窃,于2018年12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9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0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深圳市龙华区**街道**公园篮球场伺机盗窃,当日20时许,张某某趁被害人魏某某打篮球之际,将被害人放在篮球场后面楼梯处的手机(苹果XR,蓝色)盗走,并逃离现场。当日22时许,张某某到郑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街道*村的**通讯手机维修店兜售被盗手机,因张某某要价不高,要求现金对价支付,且手机无法解锁,郑某某对手机来路心存怀疑,但仍以现金8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经鉴定,涉案被盗手机价格为3343元。同年10月15日,公安民警在**街道**村**网吧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郑某某经电话传唤,同年10月1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上交涉案被盗手机,现已发还被害人。2019年11月9日,郑某某家属另行赔偿被害人4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涉案苹果手机一部、300元现金;2.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涉案手机购买发票、购买订单、被告人张某某与郑某某间的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款收据、到案经过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同案郑某某的供述;5.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方位示意图及照片;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涉案被盗手机价格为3343元;7.视频资料:被告人张某某逃跑经过路口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六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岳政超

2019年12月20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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