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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1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江苏省海安市,住海安市********号。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强奸罪(未遂),于1994年11月19日被海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由海安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海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9月16日8时许,途经海安市**镇**村**组刘某某家西侧河边,乘隙窃得被害人安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摩托车上袋子内华为Nova5Pro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183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海安市公安局依法扣押涉案华为Nova5Pro手机一部,已发还被害人安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安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海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雨春

检察官助理:江斌

2020年8月6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8068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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