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37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6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区**街道**街区**栋**门**号。2011年3月15日因寻衅滋事被玉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4月3日因吸毒被玉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11月7日因殴打他人被玉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8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玉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21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第一次退回玉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某市公安局于2020年6月1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本市**街道**号**小店,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冰柜上被害人叶某某的快递,快递里面有小孩的衣服、被子、鞋子(无法估价)等。
2、2019年7月10日晚,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本市**街道**村**快递站点,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塑料筐里的一个快递。
3、2019年7月11日晚,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本市**街道**村的**大药房,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塑料筐里的两个快递。
4、2019年7月12日中午,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本市**街道**村**超市,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被害人鲍某某的快递,快递里面是沐浴露(无法估价)。
2019年12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玉某市看守所门口被公安民警抓获,并被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六查一联系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现实表现、谅解书、淘宝购买信息截图、视频监控截图、、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情况说明、照片、光盘制作说明;
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害人叶某某、鲍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
6.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汾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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