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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70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61969********,汉族,文盲,农民,住浙江省建德市洋溪街道**号。1987年8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1992年10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0年1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7年4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1年6月22日因盗窃罪被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5年7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3月29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7月14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9日至10日,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建德市下涯镇春秋村路边草莓大棚中,窃得被害人陶某某的黑色华硕顽石笔记本电脑一台、金华火腿切片礼盒一盒、橄榄油两壶。2020年6月16日经建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华硕顽石笔记本电脑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2、2019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窜至下涯建德市委党校工地内,窃得建德市城建工程施工队的“特诺”牌355型黄色把手切割机一台。2020年6月16日经建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特诺”牌355型黄色把手切割机价格为人民币256元。

3、2019年8月13日至14日,被告人张某某窜至下涯之江村花海绿道边上,盗得建德华数数字电视安装的沿江景观道上监控设备,型号为DS-2CD7A27TJC-IZS海康威视摄像机两台、型号T-401itc牌室外音柱两台、型号T-7760itc牌网络终端功放一台、型号T-6237itc牌浪涌保护器一个。2020年6月16日经建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T-7760itc牌网络终端功放价格为人民币1883元,T-6237itc牌浪涌保护器价格为人民币2024元,T-401itc牌室外音柱两台价格共计672元。

4、2020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窜至下涯马目桥头“泊岭云汀驿站”内,窃得苏州昆仑木结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jin lin”牌蓝色电锯一把、“豪迈”牌HM-105C红色切割机一把。2020年6月16日经建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jin lin”牌蓝色电锯价格为人民币272元,“豪迈”牌HM-105C红色切割机价格为人民币196元。

5、2020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杨村桥镇**李某某姐姐新建房内,窃得李某某的电线一袋,内有红色电线一卷、蓝色电线一卷、红蓝缠绕电线一卷。2020年6月16日经建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永通中策电线8米价格为105元,中策电线100米两捆价格分别为人民币282元,中策电线25米两捆价格分别为人民币47元。

6、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建德市新安江叶家社区联塘村田中,盗窃得被害人邵某某种植的土豆50余斤。

7、2019年7、8月份,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建德市新安江叶家社区联塘村田中,盗窃得被害人吕某某种植的辣椒10余斤、茄子20余斤。

8、2019年10月份,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建德市新安江叶家社区联塘村田中,盗窃得被害人傅某某种植的辣椒几十斤。

9、2019年10月份,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建德市新安江叶家社区联塘村田中,以撬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吴某某的大棚工具房,未窃得财物。

10、2019年7、8月份,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建德市新安江叶家社区联塘村田中,以撬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傅某某的大棚工具房,窃得辣椒30斤。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赔偿给被害人邵某某1600元,被害人吕某某100元,被害人傅某某200元,被害人傅某某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委托书、工作证明采购清单、收条、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2、价格认定结论书;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辨认笔录及照片;4、被害人邵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尹某某、陶某某、宁某某、吕某某、傅某某、吴某某、傅某某的陈述;5、证人朱某某等的证言;6、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佳

2020年7月1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建德市看守所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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