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一部刑诉〔2020〕147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11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4日被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盗窃,于2008年5月6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7日;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11日被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盗窃,于2010年8月被嘉兴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17日被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30日被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4年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经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振兴路906号嘉兴翰鑫商贸有限公司仓库内,利用厂长电梯卡刷卡乘梯,盗走仓库内的安兴纸业飞毛腿系列A4纸50箱,后低价转卖。经鉴定,涉案的50箱A4纸价值人民币37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已全部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物证;

2.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截图、A4纸照片、进货发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信息资料、谅解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3.证人沈某甲、周某某等人的证言及归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

4.被害人沈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7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曾多次因盗窃被刑事、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已全部退赃,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怡哲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张某某157*******。

2.《认罪认罚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