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08831985********,初中毕业,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孟州市**镇**村**号。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7月15日被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5日被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28日被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盗窃罪,2018年11月1日被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9年2月6日从许昌市看守所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0月2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23日6时许,张某某窜至洛阳市涧西区广州市场冲浪网吧,趁被害人朱某某熟睡之际,将其一部白色vivo x6plus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被盗时价值565元。
2、2016年7月16日5时许,张某某窜至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路与延安路交叉口北边的华腾网吧,趁被害人周某某熟睡之际,将其一部金色华为P9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被盗时价值2916元。
3、2016年8月12日5时许,张某某窜至洛阳市涧西区西苑网吧,趁被害人赵某某熟睡之际,将其一部于2016年8月5日以2500元购买的华为手机盗走。因被害人赵某某未提供手机详细品牌型号,且未能与被害人取得联系,故无法价格认证。
4、2016年10月4日5时许,张某某窜至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路青岛路交叉口的红苹果网吧,趁被害人王某某熟睡之际,盗窃其一部杂牌手机。杂牌手机无法价格认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报案材料;
(2)鉴定意见;
(3)辨认笔录;
(4)监控资料;
(5)被害人陈述;
(6)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叶红
2020年 8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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