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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岱检部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4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通渭县**镇**村**庄**号,出生地甘肃省通渭县,现住泰安市泰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5日被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因犯盗窃罪、抢劫罪、绑架罪,于2009年8月21日被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于2019年3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1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13日至1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2019年9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泰安市岱岳区**街附近盗窃作案2次,盗窃路灯电缆线220米,盗窃数额合计人民币11000元。

1、2019年9月2日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盗割位于泰安市岱岳区**街**路**路灯电缆线175米,价值8750元。

2、2019年9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盗割位于泰安市岱岳区**街**路**路灯电缆线45米,价值2250元。

2019年9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逃离现场时被工地工人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4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市场价格认定结论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因犯盗窃罪、抢劫罪、绑架罪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确有悔罪表现,主动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翠珍

王雪儿

2020年1月19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泰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光盘1张。

3.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各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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