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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20〕717号 

  被告人张**,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11973********,汉族,小学毕业,无业,群众,户籍地荥阳市**镇**村**号,住河南省荥阳市**镇**村社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经荥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在荥阳市**镇**村社区**号楼**单元**室其家中,自2017年1月份至案发之时,采用改动自家的智能电表计量线路的方式以达到盗窃国家电能的目的,盗窃国家电能。经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荥阳市供电公司鉴定,被盗国家电能价值16850.43元。案发后被告人张**于2020年5月13日主动到荥阳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前科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结案报告书、电费损失证明、历月电费明细、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樊**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的供述;4.鉴定意见:河南省电力公司荥阳市供电公司鉴定意见书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龙

(院印)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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