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4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41945********,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卢某某**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犯罪,2019年8月3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至7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分三次骑三轮车从卢某某**乡**工区盗窃12块防护栅栏堆放在其位于自家院内。2019年7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再次从该工区拉4块防护栅栏至工区附近大路上时被工作人员发现,后其将该4块防护栅栏扔在路边逃跑。经卢某某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防护栅栏价值人民币34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害人滕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珊
检察官助理:何海贝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卢某某**乡**村**组**号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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