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03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非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兰考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7日被兰考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兰考县产业集聚区星河中学二期工地施工干活时,发现工地南边靠着大路的楼下有4桶豫芝彩品牌底漆和5桶豫芝彩品牌墙面漆,被告人张某某就想把9桶油漆偷走自己用,当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趁工地人少之际,开着自己的豫N*****牌白色哈佛H6汽车至存放油漆的楼下,将9桶油漆手提至自己汽车后备箱内,将车开至星河中学二期工地门外,后被发现,被盗油漆退还,经兰考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油漆总价值2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被告人户籍信息、无前科证明、指认现场和被盗油漆照片等;2.证人位建军证言;3.受害人刘书彬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5.兰考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其可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改枝
李翠芳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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