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11月20日退回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补充侦查,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于2019年11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到三门峡市湖滨区**市场附近,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色**摩托车盗走。经价格评估,被盗摩托车价值427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破案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至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 琳
检 察 员:李胜男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三门峡市陕州区**乡**庄**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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