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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公诉刑诉〔2015〕33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221995********,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陕县。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12月17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5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霍某某(已判决)到三门峡市经济开发区被害人顾某某院内,将院内一辆白色林海牌踏板式LH100T-15型摩托车盗走。经估价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4500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及另案处理人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证人员某某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破案报告;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 燕

检 察 员:杜秀明

2015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陕县西张村镇窑头村二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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