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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43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7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河北省黄骅市****。因犯盗窃罪,2002年6月10日被黄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黄骅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五中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19点左右, 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三轮车行驶至**村东面果园,发现果园房子西边有一间仓库,看到仓库内有干活用的工具,就从三轮车上拿扳手将锁撬开,将仓库内的工具梯子、电锯、油箱、剪子、手锯等工具盗窃至三轮车上拉走。经黄骅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工具价值27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价格认定结论、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2.证人冯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文成

        张德锋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河北省黄骅市**乡**村;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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