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81965********,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隆化县,住隆化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隆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被隆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我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隆化县看守所。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入住隆化县隆化镇**旅馆,2020年4月13日6时许,张某某趁家缘旅馆值班室无人之际,在值班室床下的床箱内窃取一个钱包,内有人民币现金一万四千元。4月14日9时许,张某某将所盗赃款中的一万元存入隆化县唐三营镇大坝农村信用社一定期存单内,4月15日9时许,张某某又将该定期存单内的一万元转到其名下的银行卡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材料;视听资料;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春娜
2020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隆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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