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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南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51987********,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乡**村**组,现住邢台市桥东区**家属院,务农。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南和县公安局(现邢台市南和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南和县公安局(现邢台市南和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邢台市南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李某某(另案处理)从邢台市来到南和区**医院东侧停车场,李某某用随身携带的“T”型开锁工具将被害人王某某的一辆金彭牌电动三轮车打开,张某某将该电动三轮车骑走。后李某某将该电动三轮车卖掉,张某某分得钱款人民币900元。经评估被盗的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4234元。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及其他证明材料:户籍证明信、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无犯罪记录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2.鉴定意见:价格认证结论书;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4.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丽彩 

 (南和县人民检察院代章)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 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邢台市南和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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