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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2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村,住武邑县********号,**职工,无前科。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在衡水市桃城区**路**小区**栋**单元**室,趁宿舍无人之机,窃取被害人王某某行李箱内的工商银行卡(卡号62220304070********),2019年8月15日,张某某以帮助找银行卡为由骗取王某某的支付密码。2019年8月19日,单位发工资后,张某某于当日23时许,在**楼下的工商银行ATM机上分两笔取走王某某的工商银行卡现金2500元。案发后,赃款已追回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金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等;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被告人笔录;6.电子数据:监控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春虎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取保候审,电话15610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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