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6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镇**村**路**巷**号,现住户籍所在地。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石家庄市桥西区**街**街交口西北角处盗窃金彭牌小精灵电动摩托车一辆,后将电动摩托车骑至石家庄市栾城区**村口卖掉。经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鉴定该电动摩托车价值为24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人刘某某证言,相关照片及截图,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信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军彩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