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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栾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某某,女,196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6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住**小区****单元**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栾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日被栾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栾城区**小区**超市门前购买水果时,发现水果摊上有一苹果手机和蓝牙耳机,被告人张某某趁摊主不注意之际将手机和蓝牙耳机以及35元现金盗走。2020年7月31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将被盗走的苹果手机、蓝牙耳机和35元现金还给摊主卢某某。经栾城区价格认定中心认证,被盗的苹果手机及蓝牙耳机价值33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接受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卢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吕岩青

检察官助理:李  挺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户籍地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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