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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31987********,汉族,初中,群众,无业,住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镇*村。2008年7月21日犯盗窃罪被黄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2009年 12月15日因盗窃罪被黄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1月11日因抢劫罪被黄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2017年4月28日因盗窃罪被黄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海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海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海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黑色别克轿车窜至海兴县赵毛陶镇北三村杨某某家,用断线钳砸坏门锁,进入杨某某家盗窃小麦9袋,合计900余斤,价值1026余元。

2、2019年10月1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黑色别克轿车窜至海兴县赵毛陶镇南吴褚村胡某某家,用断线钳砸坏门锁,进入胡某某家盗窃小麦3袋,合计300余斤,价值342余元。

3、2019年10月13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黑色别克轿车窜至海兴县赵毛陶镇翟褚村杨某甲家,用断线钳砸坏门锁,进入杨某甲家盗窃小麦9袋,合计990余斤,价值1128.6余元。

4、2019年10月14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蓝色菲亚特周末风旅行轿车窜至海兴县赵毛陶镇高庙村杨某乙家,用断线钳砸坏门锁,进入杨某乙家盗窃电动三轮车电瓶一组,价值256元。后张某某将所盗电瓶卖掉。

5、2019年10月14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一辆蓝色菲亚特周末风旅行轿车窜至海兴县赵毛陶镇大尤村姜某某家,用断线钳砸坏门锁,进入姜某某家盗窃小麦8袋,合计800余斤,价值912余元;万足金金耳环一副,价值2129.25元,浅绿色女式皮革材质手提包一个。后张某某将所盗金耳环卖于吴某某,得款1625元。

6、2019年10月19日上午9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蓝色菲亚特周末风旅行轿车窜至海兴县赵毛陶镇高庄村邢某某家,用断线钳砸坏门锁,进入邢某某家盗窃小麦10袋,合计1000余斤,价值1140余元。

7、2019年10月21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蓝色菲亚特周末风旅行轿车窜至海兴县赵毛陶镇大摩河村刘某某家,用断线钳砸坏门锁,进入刘某某家盗窃小麦14袋,1400余斤,价值1596余元。

8、2019年10月23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蓝色菲亚特周末风旅行轿车窜至海兴县赵毛陶镇小梨园村吕某某家,用断线钳砸坏门锁,进入吕某某家盗窃小麦7袋,合计700余斤,价值798余元;电动三轮车电瓶一组,价值510元。案发后,被盗电瓶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被害人。

9、2019年10月2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蓝色菲亚特周末风旅行轿车窜至海兴县赵毛陶镇小丁村任某某家,用断线钳砸坏门锁,进入任某某家盗窃小麦14袋,合计1400余斤,价值1610余元。

10、2019年10月25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一辆蓝色菲亚特周末风旅行轿车窜至海兴县苏基镇邢王文村高某某家,用断线钳砸坏门锁,进入高某某家盗窃vivo牌V1818A型号手机一部及80余元现金。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65元。案发后,被盗手机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被害人。

11、2019年10月25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蓝色菲亚特周末风旅行轿车窜至海兴县苏基镇邢王文村赵某某家,用断线钳砸坏门锁,进入赵某某家盗窃小麦14袋,合计1400余斤,被盗小麦价值1610余元。

12、2019年10月5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黑色别克轿车窜至黄骅市旧州镇大六间房村曹某某家,用断线钳砸坏门锁,进入曹某某家盗窃小麦11袋,990余斤,价值1118.7余元。

13、2019年10月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黑色别克轿车窜至黄骅市旧州镇陈马口村任某甲家,用断线钳砸坏门锁,进入任某甲家盗窃小麦11袋,合计1100余斤,价值1243余元;盗窃70斤加拿大二胺,后被张某某扔掉。

14、2019年10月1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黑色别克轿车窜至黄骅市滕庄子乡朱里口村宋某某家,用断线钳砸坏门锁,进入宋某某家盗窃48寸TCL牌液晶电视机一台,价值600元。后又窜至宋某甲家,盗窃小麦10袋,合计1000余斤,价值1140余元。后张某某将所盗电视机卖于赵某甲,得款450元。

15、2019年10月份的一天上午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黑色别克轿车窜至黄骅市官庄乡前河村穆某某家,用断线钳砸坏门锁,进入穆某某家盗窃小麦8袋,合计800余斤,价值904余元。

16、2019年10月18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蓝色菲亚特周末风旅行轿车窜至盐山县边务乡霍边务村霍某某家,用断线钳砸坏门锁,进入霍某某家盗窃小麦10袋,合计1000余斤,价值1140余元。

17、2019年11月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蓝色菲亚特周末风旅行轿车窜至盐山县边务乡李郭庄村邓某某家,用断线钳砸坏门锁,进入邓某某家盗窃小麦14袋,1400余斤,价值1610余元。

18、2019年10月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黑色别克轿车窜至孟村县高寨镇杨寨村李某某家,用断线钳砸坏门锁,进入李某某家盗窃小麦10袋,合计1000余斤,价值1130余元。

19、2019年10月30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蓝色菲亚特周末风旅行轿车窜至孟村县牛进庄乡小北赵河村王某某家,用断线钳砸坏门锁,进入王某某家盗窃小麦3袋,270余斤,价值310.5余元。后被告人张某某又窜至该村王某甲家,用断线钳砸坏门锁,盗窃王某甲家小麦11袋,990余斤,价值1138.5余元;重29.7克的黄金手镯一个,价值12622.5元;重23.95克黄金项链一条,价值10178.75元;猫眼石与玉合成的手镯各一个,纪念章一枚。后张某某将所盗黄金手镯卖于吴某某,得款9642元。黄金项链,猫眼石、玉合成的手镯,纪念章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被害人。

20、2019年11月4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蓝色菲亚特周末风旅行轿车窜至孟村县高寨镇大文台村张某甲家,用断线钳砸坏门锁,进入张某甲家盗窃小麦10袋,合计1000余斤,价值1150余元。

21、2019年11月初的一天下午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蓝色菲亚特周末风旅行轿车窜至孟村县牛进庄乡大徐市村张某乙家,用断线钳砸坏门锁,进入张某乙家盗窃小麦10袋,合计900余斤,价值1035余元。

22、2019年10月26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蓝色菲亚特周末风旅行轿车窜至沧县风化店乡望海寺村孙某某家,用断线钳砸坏门锁,进入孙某某家盗窃小麦8袋,合计800余斤,价值920余元;HYUNAI牌E790型行车记录仪一个、成谷科技ETC设备一个。案发后,被盗行车记录仪和成谷科技ETC设备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被害人。

23、2019年10月29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蓝色菲亚特周末风旅行轿车窜至沧县风化店乡望海寺村孙某甲家,在孙某甲家南墙处,翻墙进入其家中盗窃电动三轮电瓶4块,价值470元。后被告人张某某又窜至沧县风化店乡大韩庄村孙某乙家,用断线钳砸坏门锁,进入孙某乙家盗窃小麦13袋,合计1300余斤,价值1495余元。后被告人张某某将所盗电瓶卖掉。

24、2019年10月31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蓝色菲亚特周末风旅行轿车窜至沧县风化店乡望海寺村,用断线钳砸坏门锁,进入孙某丙家盗窃电动自行车电瓶4块,价值364元;小麦4袋,400余斤,价值460余元。后被告人又窜至张某丙家盗窃小麦6袋,合计540余斤,价值621余元。后被告人张某某将所盗电瓶卖掉。

25、2019年11月一天下午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蓝色菲亚特周末风旅行轿车窜至沧县风化店乡大白塚村张某丁家,用断线钳砸坏门锁,进入张某丁家盗窃小麦14袋,合计1400余斤,价值1610余元。

被告人张某某将所盗窃小麦均卖于黄骅市常郭镇街东村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54863.8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清华

(院印)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海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涉案物品均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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