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河间市**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西安市铁路公安处阎良站派出所抓获,同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9日被河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17日凌晨2时32分,被告人张某某在河间市**镇一宾馆内,趁侯某某熟睡之机将其微信内41000元现金转入自己的微信,后将微信转账记录删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归案说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沙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雪梅
2020年9月18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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