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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清县院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5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本村。2019年9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永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县**乡吴场一村村北大礼堂旁边的仓库内盗窃硬盘录像机一台。经鉴定,被盗硬盘录像机价值为80元。

2019年8月13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永清县三圣口乡四道堼村村北一彩钢房内盗窃VIVO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170元。

2019年8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永清县黄家堡村村西的一工厂出租房内盗窃银耳钉、香烟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的价值为10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张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的陈述:丁某、孙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证言:杜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书证: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贺随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永清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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