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8日至2020年4月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翻墙入院的方式进入正定县**村曹某某家,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发现,未窃得财物,后曹某某报警,张某某被控制带回正定县公安局。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1月24日被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5.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戎振学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正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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