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安县院公诉刑诉〔2019〕25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6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住文安县**镇**村,农民。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5月28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白色海马牌轿车行至文安县城陈氏大虾饭店附近、日上小学附近,采用弹弓破窗的方法分别盗窃孟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车内物品,孟某某、李某某车内未盗得财物,王某某车内盗得现金200、300元左右。
2019年5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白色海马牌轿车行至文安县城妇幼医院附近、第一小学附近,用弹弓破窗的方法分别盗窃朱某某、姜某某、刘某某车内物品,朱某某、姜某某车内未盗得财物,刘某某车内盗窃得现金1000元左右。
2019年5月27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翻墙进入邻居范某某家中实施盗窃,未盗到财物。
经鉴定,上述被损毁车玻璃价值665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被害人范某某等人陈述;3.证人李某某证言;4.现场勘查笔录;5.价格评估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山花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文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