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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6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务工,群众,固安县******因涉嫌盗窃罪,经固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8月10日被固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8日14时3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已判决)伙同张某某在固安县明珠超市南门口,由张某某放风,杨某某趁人不备用电动自行车备用钥匙将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浅蓝色新日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销往永清县。经固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格为人民币2232元。

2、2019年8月19日10时53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张某某在固安县万汇商场北门口,由张某某放风,杨某某趁人不备用电动自行车备用钥匙将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新日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销往永清县。经固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格为人民币1535元。

3、2019年8月19日12时01分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张某某在固安县美联尚品购物广场门口,由张某某放风,杨某某趁人不备用备用钥匙将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踏迪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销往永清县。经固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1044元。

4、2019年8月27日14时28分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张某某在固安县宝德商场门口,由张某某放风,杨某某趁人不备,用电动自行车备用钥匙将停放在此处一辆黑白相间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销往永清县。经固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格为人民币2421元。

5、2019年8月28日14时51分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张某某在固安县明珠超市南门口,由张某某放风,杨某某趁人不备用电动自行车备用钥匙将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橙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销往永清县,经固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格为人民币2169元。

6、2019年9月2日14时33分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张某某在固安县万汇商场游乐场北侧,由张某某放风,杨某某趁人不备用电动自行车备用钥匙将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销往永清县。经固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格为人民币1813元。   

    7、2019年9月11日 11时5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张某某在固安县万汇商场**号楼**单元门口,由张某某放风,杨某某用电动自行车备用钥匙将停放在此处的壹辆红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销往永清县。经固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格为人民币1295元。

    8、2019年9月16日11时06分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张某某在固安县万汇商场南门,由张某某放风,杨某某趁人不备用电动自行车备用钥匙将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青色踏浪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销往永清县。经固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格为人民币1152元。

    9、2019年9月26日17时3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张某某在固安县万汇商场跳床南侧,由张某某放风,杨某某趁人不备用电动自行车备用钥匙将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销往永清县。经固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格为人民币1974元。

    10、 2019年9月26日20时40分许,杨某某伙同张某某在固安县新中街呷哺呷哺门口,由张某某放风,杨某某趁人不备用电动自行车备用钥匙将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粉白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销往永清县。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经固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格为人民币1913元。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闫某某、梁某某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同案犯杨某某供述;5、价格鉴定;6、辩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第二十七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从犯。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卫红

检察官助理:程薇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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