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721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镇**路**中心小学。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8月23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至赣州市开发区**镇的农贸市场附近,见他人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绿色自行车没有上锁,遂将其盗走。
2、2019年8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至赣州市章某某**大桥**桥头附近的公交车站台边上的二轮车停放点,见他人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自行车没有上锁,遂将其盗走。
3、2019年8月10至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先后4次至被害人王某某位于赣州市章某某**镇**村的一栋自建房内行窃,盗走了自建房内的铝合金窗框、电线、电缆线等物品。经鉴定,共计价值10897元。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盗窃金额共计10897元。
2019年8月22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该栋自建房内盗窃时被人发现,被害人王某某及其他村民将其抓获,并报警移送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等其他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王某某辨认笔录、郭某某辨认笔录、张某某辨认笔录等;2、鉴定意见:手印鉴定书、价格结论鉴定书;3、证人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珺
2019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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