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91年5月24日1991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安远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60726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村**号,现租住于安远县欣山镇上角刘屋101号安远县**镇**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上午9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携带其子与其妹妹张某甲(已作行政处罚)到安远县中央公园“皇家宝贝”母婴店领取礼品。其间,张某某看到“茜舞”服装店门口停放的一辆摩托车没有拔电源钥匙。约半个小时后,张某某从“皇家宝贝”母婴店出来,看到那辆未拔电源钥匙的摩托车依然停放于此,遂产生将该摩托车盗走的想法,便对张某甲说将摩托车骑走,张某甲劝说不要去骑,随后二人分骑各自的电动车离开。行至中央大街腾飞路三岔口时,张某某又提出要去骑到那辆摩托车,张某甲再次劝其不要去,但张某某不听。随之,张某某将自己的电动车停放在路边,戴上口罩,叫张某甲骑电动车送其返回现场。到达“茜舞”服装店门口后,张某某将其子放到张某甲的电动车上,随之将那辆未拔电源钥匙的摩托车骑走,并将车骑回其位于安远县欣山镇上角刘屋101号安远县**镇**号的租住处藏匿。
2020年8月19日上午,安远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归案,并在其租住处缴获了被盗的摩托车。同日,侦查机关将该摩托车发还给被害人卢某某。同年8月20日,经安远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辆被盗的摩托车价值4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3.视听资料;4.鉴定意见;5.证人张某甲的证言:6.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7.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卫
检察官助理:张芬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81648****;
2.案卷材料共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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