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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83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200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暂住本市工业园区**新村**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盗窃,于2020年1月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丁某某(另案处理)至本市姑苏区颜家巷“百年谭鸭血火锅店”非机动车停车位处,采用推行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李某某停于此处的小牛牌黑色N1型电动车1辆。次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丁某某将小牛牌电动车运至姑苏区的快步电动车维修店维修,后又将小牛牌电动车拖至吴中区盘蠡路的风驰电车维修店外存放。经鉴定,被窃的小牛牌N1型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带领民警去抓捕同案犯丁某某,并联系朋友找到丁某某,将丁某某抓获。被窃小牛牌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李某某。到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开始没有如实供述盗窃的犯罪事实。

2020年11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窃小牛牌电动车(照片);

2.常住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调取证据、发还清单、聊天记录、视频研判、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丁某某、孟某某、朱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苏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证人丁某某、孟某某、被告人张某某的辨认笔录;

8.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调取的视频监控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具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峻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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