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1196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海安市,住海安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由海安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海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邱某某、储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张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5、6月间,先后四次至海安市**镇**村**组**脱水厂北侧、**镇**村**组,窃得他人经营废旧回收的废旧摩托车三辆、电动车一辆,被盗车辆经鉴定价值合计人民币1221元。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5月5日晚,驾驶电动三轮车至海安市**镇**村**组**脱水厂北侧,窃得邱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东野牌废旧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5元。
2.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5月11日晚,驾驶电动三轮车至海安市**镇**村**组储某甲经营的爱玛电动车店,窃得储某甲停放在店门前的一辆豪爵钻豹牌废旧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33元。
3.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6月11日凌晨,驾驶电动三轮车至海安市**镇**村**组**脱水厂北侧,窃得邱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大阳100牌废旧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元。
4.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6月18日晚,驾驶电动三轮车至海安市**镇**村**组**脱水厂北侧,窃得邱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铃木125牌废旧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33元。
被告人张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邱某某人民币788元,赔偿被害人储某甲人民币4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安市公安局制作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储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邱某某、储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海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海安市公安局接收的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冯盼盼
检察官助理:聂彭飞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1305702****)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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